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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飛 伍迪|基礎設施項目合規性係列研究(專項篇·下)
發布日期:2023-07-11 作者:張雪飛 伍迪 信息來源:百亿游戏谘詢有限公司 訪問次數: 字號:[ 背景與立項篇(點擊可閱讀)。

為積極統籌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在總結2011年以來我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實踐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報請國務院批準,於2020年12月19日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明確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範圍和基本程序。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工作機製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分為一般審查和特別審查。經一般審查,認為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製辦公室應當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製辦公室應當作出啟動特別審查的決定。經特別審查,申報的外商投資影響國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通過附加條件能夠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且當事人書麵承諾接受附加條件的,可以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並在決定中列明附加條件。

四、小結

對於特定行業或特殊性質的基礎設施項目,項目需依法依規辦理海域使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重要手續。因各行業之間差異較大,現以海上風電項目為例,梳理投資管理手續脈絡。

圖1  海上風電項目專項手續要點及與其他事項的關聯(201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以及《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2006),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在項目實施準備階段,海域使用申請經批準後,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複。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項目用海批複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以海上風電項目為例,總結以2017年為參考時點的海域使用相關手續(如圖1所示)。需要強調的是,本流程圖以用海預審、用海批複、海域使用等手續為主線,主要為了闡明辦理該領域用海方麵項目前期工作手續的意義,以及與相關要件最緊要相關的其他工作手續事項,其他項目前期工作手續有省略。

根據2016年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印發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新能〔2016〕394號),海上風電項目前期涉及的海域使用相關工作及要點有:

其一,項目單位向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應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海預審申請,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查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其二,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後,項目單位應按照程序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後方可開工建設。

其三,項目開工前,還應落實有關利益協調解決方案或協議,完成通航安全、接入係統等相關專題的論證工作,並依法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批複文件。

其四,項目單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權申請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製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其五,海上風電項目建成後,按規定程序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附:特定行業領域專項手續的主要政策清單(按文中出現先後順序)

1.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號)

3.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國海發〔2002〕5號)

4.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發〔2002〕23號)

5.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

6.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發〔2006〕28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主席令第62號)

8.國家海洋局《關於開展海域使用權管理統一配號有關事項的通知》(國海管字〔2017〕81號)

9.國家海洋局《關於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2018年)

10.自然資源部《關於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5號)

11.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18年)

12.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13.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

14.信息產業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9號)

15.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

16.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

17.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

18.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

19.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20.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21.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主席令第26號)

23.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23號)

24.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37號)

25.  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新能〔2016〕394號)